本報訊 裝修房屋不僅可以使房屋在有限的空間內發揮最大的利用價值,還可以讓房屋所有者住得愜意舒心。但倘若爲了自己的利益在對房屋進行修繕時佔用公共空間,且影響了他人的生活住行,那這樣的裝修是否可取?近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法院判決曾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2022年7月,沅江市某小區房屋交房,李某與曾某系該小區同樓同層業主,李某爲02室業主,曾某爲01室業主,兩家的入戶門呈垂直方向。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中,房屋平面圖顯示該棟樓房01、02室房屋的入戶門均爲內開。2022年12月,曾某在裝修其房屋時將入戶門改爲外開門,將入戶門增寬,並將房門向走廊外移十餘釐米。李某乘坐電梯經公用通道入戶必經曾某家門口。2023年2月1日,小區物業管理部門上門向曾某發了告知書,以其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自行更換入戶門爲由,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李某因曾某改變內開入戶門爲朝外開、影響通行、存在安全隱患,與曾某多次協商,並反映到有關部門均未果,故引發本案糾紛。
李某認爲,鄰居曾某濫用權利,擅自將入戶門內開改外開、小門變大門、侵佔共有空間等行爲,已經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並給自己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以及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極大危險和妨害,曾某的妨害行爲已經遠遠超出作爲相鄰一方所必要的容忍義務範圍。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曾某消除危險,恢復其入戶門的原狀,排除妨害。
法院審理後認爲,不動產的相鄰權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本案中,曾某爲個人便利改變其房屋原有設計,將內開門改爲外開門,經物業管理部門告知後仍未整改。因雙方的房屋東西爲鄰,李某乘坐電梯經公用通道入戶必經曾某家門口。曾某將其入戶門外開時極易撞到李某及其家人,且阻擋了公用通道暢通。考慮曾某改變後的入戶門的寬度及公用通道的寬度,曾某將入戶門向外開啓影響了李某的通行,亦會影響到李某的通行安全。法院認爲,曾某將原有入戶內開門改爲外開門,給李某造成了妨害,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綜合考慮本案案情,最終,法院對李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李果 熊石瑤 羅欣)
■法官說法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在通風、採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動產權利人不能在其不動產內恣意妄爲,從而影響鄰人對其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及安寧。二是不動產權利人要爲相鄰關係人對其不動產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鄰關係人在合理範圍內,因對其不動產進行正常經營管理的必要,而使用自己的不動產。
在現實生活中,行使相鄰不動產權利必然會有所衝突,所以彼此之間要有必要的限制和便利。司法實踐中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四項原則出發判斷各自的權利界限及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制。如果受到侵害或者造成損失,應當根據補救原則,及時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恢復受到損害的權利。本案中,雙方系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雙方的矛盾爲侵權人將內開門改爲外開門,該行爲影響了被侵權人及其家人的通行和通行安全,並阻礙了公用通道暢通,違背了處理相鄰關係中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侵權人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作爲相鄰關係的業主,在以後的生活中應和睦相處、互讓互諒、互幫互助,妥善處理好鄰里關係。